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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援單位整體指揮機制
(一)現場報到與回報作業
      支援單位到達災害現場後,應立即向現場指揮官報到,同時分別向
      各所屬單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到達時間,並由各該所屬救災救
      護指揮中心回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現場作業
      由現場指揮官或編組幕僚群向支援單位人員說明目前災情實況、需
      協助事項任務安排及現場無線電頻道及其他災害現場基礎資訊等;
      支援單位報到後應受當地消防機關首長或現場指揮官之指揮監督,
      以發揮事權統一、統合指揮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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