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火災原因調查實施要點 (98/11/17 廢止)
7
柒、財物損失估算
    火災發生後應依「消防機關辦理火災後建築物暨物品損失估算暫行基
    準」之規定辦理財物損失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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