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榮譽章頒給要點 (100/12/1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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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消防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三月、九月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三),
    分別報請各核發權責機關核定。但有特殊優良事蹟,得即時頒給,不
    受前開規定時問之限制。
    權責機關接獲前項申請後,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並簽報首長核定後
    ,於公開儀式頒給之。
顯示立法理由
100/12/13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第一項與第二項合併,規範消防榮譽章申請時間,並配合消防榮譽章核
    發權責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規定第二項新增消防榮譽章核頒,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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