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第 7 條
半密閉強制排氣式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水器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如下表:
    ┌───────────┬───┬───┬───┬───┐
    │可燃物方位            │      │      │      │      │
    ├─────────┐  │      │      │      │      │
    │距離(單位:公厘)│  │上  方│側  方│後  方│前  方│
    ├───────┐  │  │      │      │      │      │
    │燃氣消耗量(單│  │  │      │      │      │      │
    │位:千瓦)     \   \│      │      │      │      │
    ├───────────┼───┼───┼───┼───┤
    │11.6  以下            │  -  │  45  │  45  │  45  │
    ├───────────┼───┼───┼───┼───┤
    │超過 11.6 ,70  以下  │  -  │  150 │  150 │  150 │
    │                      │      │【45】│【45】│      │
    ├───────────┴───┴───┴───┴───┤
    │備註:標有【  】者表示裝設防熱板時之距離              │
    └───────────────────────────┘
二、排氣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質符合國家標準。
(二)能承受本身重量、風壓及振動。
(三)各部分連接處及與熱水器連接處牢固裝接,廢氣不得有漏出之情形
      ,且須設置支撐措施,其間隔在二公尺以下。
(四)管內不得設置防火閘門。
(五)不得與其他熱水器之排氣管共用。
(六)其位置易於檢查維修,設於天花板內者,天花板可拆卸,且能對全
      部隱蔽部分施以檢查、維修及更換。
(七)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如下表:
      ┌───────────┬───────┬──────┐
      │排氣溫度              │              │            │
      ├─────────┐  │              │            │
      │排氣管與可燃物距離│  │260 ℃以上    │260 ℃以下  │
      ├───────┐  │  │              │            │
      │排氣管設置位置 \  \ │              │            │
      ├─┬─────────┼───────┼──────┤
      │室│排氣管無隔熱材施工│150 公厘以上。│排氣管口徑一│
      │內│                  │              │半以上。    │
      │開├─────────┼───────┼──────┤
      │放│排氣管有隔熱材施工│隔熱材厚度在 1│隔熱材厚度在│
      │空│                  │00  公厘以上者│20  公厘以上│
      │間│                  │,無距離限制。│者,無距離限│
      │處│                  │              │制。但不得與│
      │  │                  │              │可燃物接觸。│
      ├─┴─────────┼───────┼──────┤
      │貫穿牆壁或樓板處      │無封堵措施或填│無封堵措施或│
      │                      │塞隔熱材者,在│填塞隔熱材者│
      │                      │150 公厘以上。│,在排氣管口│
      │                      │              │徑一半以上。│
      │                      ├───────┼──────┤
      │                      │以鐵製圓洞板封│以鐵製圓洞板│
      │                      │堵或設置鐵板製│封堵或設置鐵│
      │                      │百葉窗者,在 1│板製百葉窗者│
      │                      │50  公厘以上。│,在排氣管口│
      │                      │              │徑一半以上。│
      │                      ├───────┼──────┤
      │                      │以水泥製圓洞板│以厚度 20 公│
      │                      │封堵者,在 100│厘以上隔熱材│
      │                      │公厘以上。    │包覆者,無距│
      │                      │              │離限制。但不│
      │                      │              │得與可燃物接│
      │                      │              │觸。        │
      ├───────────┼───────┼──────┤
      │天花板以上部分隱蔽空間│以厚度 100  公│以厚度 20 公│
      │處                    │厘以上隔熱材包│厘以上隔熱材│
      │                      │覆者,無距離限│包覆者,無距│
      │                      │制。          │離限制。但不│
      │                      │              │得與可燃物接│
      │                      │              │觸。        │
      ├───────────┼───────┼──────┤
      │天花板以上部分隱蔽貫穿│以水泥製圓洞板│以水泥製圓洞│
      │牆壁或樓板處          │封堵或設置鐵板│板封堵或設置│
      │                      │製百葉窗者,在│鐵板製百葉窗│
      │                      │100 公厘以上。│者,無距離限│
      │                      │              │制。但不得與│
      │                      │              │可燃物接觸。│
      └───────────┴───────┴──────┘
(八)其形狀能確保廢氣之排放,不得使廢氣由熱水器及排氣管之任何開
      口部倒灌溢出。
(九)有防止冷凝水倒流構造,且不得阻礙廢氣之排放。
(十)貫穿建築物外牆處採取防止廢氣回流至屋內措施。
三、排氣管頂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屋外設置排氣管頂罩,其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並有使廢氣暢通
      、防止堵塞之構造。
(二)開口部分周圍不得有阻礙排氣之障礙物,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符合
      下表規定:
      ┌───────────┬───┬───┬───┬───┐
      │可燃物方位            │      │      │      │      │
      ├─────────┐  │      │      │      │      │
      │距離(單位:公厘)│  │上  方│側  方│下  方│前  方│
      ├───────┐  │  │      │      │      │      │
      │吹出方向       \  \ │      │      │      │      │
      ├───────────┼───┼───┼───┼───┤
      │向下單方向            │ 300  │ 150  │ 600  │ 150  │
      │                      │      │      │[300] │      │
      ├───────────┼───┼───┼───┼───┤
      │垂直面全方向          │ 600  │ 150  │ 150  │ 150  │
      │                      │[300] │      │      │      │
      ├───────────┼───┼───┼───┼───┤
      │水平方向              │ 300  │ 150  │ 150  │ 600  │
      │                      │      │      │      │[300] │
      ├───────────┼───┼───┼───┼───┤
      │斜向全面              │ 600  │ 150  │ 150  │ 300  │
      │                      │[300] │      │      │      │
      ├───────────┼───┼───┼───┼───┤
      │向下斜方向            │ 300  │ 150  │ 300  │ 300  │
      ├───────────┴───┴───┴───┴───┤
      │備註:標有【  】者係建築物裝有防熱板及使用不燃材料裝修│
      │      者之距離。                                      │
      └───────────────────────────┘
      表中所列吹出方向,圖例如下:

(三)其開口部分與建築物開口部分之距離符合下表規定:
      ┌───────────┬───┬───┬───┬───┐
      │建築物開口方位        │      │      │      │      │
      ├─────────┐  │      │      │      │      │
      │距離(單位:公厘)│  │上  方│側  方│下  方│前  方│
      ├───────┐  │  │      │      │      │      │
      │吹出方向       \  \ │      │      │      │      │
      ├───────────┼───┼───┼───┼───┤
      │向下單方向            │  300 │  150 │  600 │  150 │
      │                      │      │      │ [300]│      │
      ├───────────┼───┼───┼───┼───┤
      │垂直面全方向          │  600 │  150 │  150 │  150 │
      ├───────────┼───┼───┼───┼───┤
      │水平方向              │  300 │  150 │  150 │  600 │
      ├───────────┼───┼───┼───┼───┤
      │斜向全面              │  600 │  150 │  150 │  300 │
      ├───────────┼───┼───┼───┼───┤
      │向下斜方向            │  300 │  150 │  300 │  300 │
      ├───────────┴───┴───┴───┴───┤
      │備註:標有【  】者係建築物裝有防熱板及使用不燃材料裝修│
      │      者之距離。                                      │
      └───────────────────────────┘
四、供氣口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其面積不得小於排氣管
    截面積。但建築物有供換氣之空隙,且其有效開口面積合計達前段規
    定之值以上時,得免設供氣口。
五、前款但書之有效開口面積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
六、排氣風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承受排氣管排氣阻抗及屋外風壓,其風量應在每千瓦燃氣消耗量
      每小時一點九立方公尺以上。
(二)與熱水器連動。
(三)具不燃性、耐熱性及耐蝕性。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11/10
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定有燃氣器具用排氣管(CNS15790)及燃氣器具用供排氣管(
CNS15791)國家標準,規範排氣管(含頂罩)
材質及檢驗標準等內容。
為使法令及國家標準規範一致,爰修正第二款第一目有關排氣管及第三款第一目有關
排氣管頂罩之材質規定。
100/04/21
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援引現行條文第六條規定部分,爰配合該條刪除酌
作文字修正,並配合修正相關款次及目次。
94/07/22
一、明定半密閉自然排氣式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規定。
二、第一項第一款參酌國家標準 CNS13603 家庭用燃氣熱水器第 5.4.1  表七規定,
    明定半密閉自然排氣式熱水器與周圍可燃物間距離。
三、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參酌日本確保液化石油氣保安暨交易適正化之相關
    法律實施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目及瓦斯事業法施行規則第一百零八條第
    二款第一目規定,明定排氣管之材質、強度及固定方式,以確保不因腐蝕、變形
    或裝接不確實,造成廢氣洩漏於屋內,肇致危險。
四、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至第六目及第十二目參酌日本確保液化石油氣保安暨交易適
    正化之相關法律實施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目、瓦斯事業法施行規則第一
    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一目及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規定,明定排氣管垂直高度、水平配置長度、彎頭數目、高度及出口與建築物間
    距離、口徑之限制。因彎頭、水平配管會因摩擦、降低廢氣溫度而增加排氣阻力
    ,另向下傾斜配管易積聚凝結水減少排氣有效面積。為使廢氣順利排出屋外,爰
    規定如上。
五、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明定有廢氣溫度降低致阻礙其排放之排氣管(如寒冷地區或
    排氣管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有保溫措施,以使廢氣排放過程中不因溫度下降而
    降低其排放能力。
六、第一項第二款第八目參酌日本確保液化石油氣保安暨交易適正化之相關法律實施
    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目及瓦斯事業法施行規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一
    目規定,明定熱水器之排氣管應設有冷凝水排放措施,以避免阻礙廢氣排放及造
    成排氣管腐蝕。
七、第一項第二款第九目及第十目參酌日本建設省告示第一八二六號第四第二號、第
    三號規定,明定排氣管不得設置防火閘門、不得與其他熱水器之排氣管共用,以
    避免因防火閘門關閉造成氣流阻塞或因共用排氣管造成廢氣逆流進入屋內情事。
八、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目參酌日本建設省告示第一零九八號第二及建築基準法施行
    令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明定排氣管安裝於天花板以上位置者,應易
    於檢修。
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三目參酌日本建設省告示第一零九八號第一第二號及建築基準
    法施行令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明定排氣管與周圍可燃物間之距離,
    以降低意外事故發生時之延燒情事。
十、第一項第三款參酌日本確保液化石油氣保安暨交易適正化之相關法律實施規則第
    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目及瓦斯事業法施行規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明定應設置排氣管頂罩,以防強風倒灌而將廢氣溢流於屋內。其中防止堵塞之
    構造係指有防止直徑十六公厘以上鋼球進入之構造。
十一、第一項第四款參酌日本確保液化石油氣保安暨交易適正化之相關法律實施規則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八目、瓦斯事業法施行規則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規定,
      明定半密閉自然排氣式熱水器之供氣口面積規定。
十二、第一項第六款參酌日本建築基準令第二十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及建設省告示第
      一八二六號第三第一號規定,明定安裝較大燃氣消耗量之熱水器時,除安裝排
      氣管外,應另設置換氣口,俾利廢氣之排放。
十三、第二項受風壓影響位置係指風吹向牆壁使風壓增高之風壓帶範圍。圖例如下:
      其中 H  為建築物高度、L 及ι為建築物之長度及寬度。
94/07/22
一、明定半密閉強制排氣式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規定。
二、第二款參酌日本確保液化石油氣保安暨交易適正化之相關法律實施規則第四十四
    條第一款第十六目及瓦斯事業法施行規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明定
    半密閉強制排氣式熱水器之排氣管應具可使廢氣順利排放、防止冷凝水倒流構造
    及於外牆貫穿處採取防止廢氣回流措施(如以圓洞板隔熱施工後再灌填水泥漿將
    貫穿處之空隙填滿)。
三、第三款參酌日本確保液化石油氣保安暨交易適正化之相關法律實施規則第四十四
    條第一款第十六目及瓦斯事業法施行規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明定
    半密閉強制排氣式熱水器之排氣管頂罩開口部分與周圍可燃物間、建築物開口部
    間之距離。
四、第四款參酌日本確保液化石油氣保安暨交易適正化之相關法律實施規則第四十四
    條第一款第十八目及瓦斯事業法施行規則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規定,明定半密閉
    強制排氣式熱水器之供氣口及排氣口之面積規定。
五、第六款參酌日本確保液化石油氣保安暨交易適正化之相關法律實施規則第四十四
    條第一款第十七目及瓦斯事業法施行規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明定半密閉
    強制排氣式熱水器之排氣風機之風量、材質及與熱水器連動規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