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7 條
為瞭解貸款貸放情形,各機關得向承貸之金融機構進行查核,承貸之金融
機構並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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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1/09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將「中央貸款主管機關」修正為「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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