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不得再任承裝業之負責人: 一、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撤銷營業之登記,未滿三年。 二、除依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申請廢止營業之登記外,經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廢止營業之登記,未滿一年。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