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經費執行有賸餘者,應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比
率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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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6/06/29
一、參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第十七點規定
    訂定。
二、有關集合住宅定期檢查經費係按中央補助與地方分擔比率執行,爰明定賸餘經費
    應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比率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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