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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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消防設備師依「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核算供消防安全設備所須之
    緊急電源容量後,應以書面知會電機技師供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
    計容量考量,電機技師於接獲前揭消防用緊急電源容量計算結果資料
    ,應於七日內確認有無影響建築整體緊急發電設備設計之虞,並以書
    面通知知會之消防設備師,逾七日未通知時視為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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