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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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途中觀察
(一)出動途中觀察火災現場火煙發生位置及規模,判斷風向及擴大延燒
      方向性。
(二)對於觀察所知天氣、風向、火(煙)顏色、聲音、味道、爆炸等與
      火災關聯現象,必要時應利用攝影機或照相機加以記錄。
(三)沿途記明交通阻暢狀況,注意沿途有無行跡可疑人車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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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1/18
項次調整。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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