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車輛出入管制: (一)出入本中心車輛,應憑本中心製發之停車證進出,並依分配或指定 之停車場停車,不得擅停。 (二)停車證張貼方式如下: 1.汽車張貼於駕駛座右側擋風玻璃明顯處。 2.機車張貼於車頭前方明顯處。 (三)師資講座駕車出入者,應憑本中心製發通知單、識別證或停車證出 入;受訓學員駕車前往者,應憑調訓文件或學員證通行,並集中停 放於學員專用停車場。 (四)參加本中心會議或活動人員,車輛駕駛人員應持開會通知單或邀請 函,依指示停車。 (五)其他人員駕車進入時,應憑身分證明文件換發臨時通行證,離去時 將臨時通行證交還警衛室查驗無誤收回,並發還身分證明文件。 (六)車輛進出大門時,應停車受檢;於本中心內行駛時,應禮讓行人優 先,行駛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公里,車內並禁放易燃、爆裂物或 其它違禁物。 (七)消防救災及勤務執行車輛,得免經查驗優先通行。
一、點次變更,序文增加標點符號。 二、現行第一款有關停車證張貼方式之規定,修正為第二款,並依實務需要,酌作文 字修正。 三、第二款至第六款款次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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