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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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車輛出入管制:
(一)出入本中心車輛,應憑本中心製發之停車證進出,並依分配或指定
      之停車場停車,不得擅停。
(二)停車證張貼方式如下:
      1.汽車張貼於駕駛座右側擋風玻璃明顯處。
      2.機車張貼於車頭前方明顯處。
(三)師資講座駕車出入者,應憑本中心製發通知單、識別證或停車證出
      入;受訓學員駕車前往者,應憑調訓文件或學員證通行,並集中停
      放於學員專用停車場。
(四)參加本中心會議或活動人員,車輛駕駛人員應持開會通知單或邀請
      函,依指示停車。
(五)其他人員駕車進入時,應憑身分證明文件換發臨時通行證,離去時
      將臨時通行證交還警衛室查驗無誤收回,並發還身分證明文件。
(六)車輛進出大門時,應停車受檢;於本中心內行駛時,應禮讓行人優
      先,行駛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公里,車內並禁放易燃、爆裂物或
      其它違禁物。
(七)消防救災及勤務執行車輛,得免經查驗優先通行。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1/05
一、點次變更,序文增加標點符號。
二、現行第一款有關停車證張貼方式之規定,修正為第二款,並依實務需要,酌作文
    字修正。
三、第二款至第六款款次遞延。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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