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111/11/11 修正)
第 7 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以各作戰區為主,結合行政區域編組劃分救災責任分
區,並依地區特性、災害類別及規模,由作戰區統一規劃運用地區三軍部
隊。
作戰區針對救災責任分區易發生土石流及水災等天然災害地區,應預劃適
當之位置,先期完成預置兵力、整備機具,並於災害預警發布時,依令前
推部署,遇狀況立即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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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0/15
一、第一項明定國軍預置兵力及派遣事項,由作戰區統一規劃運用地區三軍部隊。
二、第二項明定作戰區針對救災責任分區易發生土石流及水災等天然災害地區,應預
    劃適當之位置,先期完成預置兵力、整備機具,並於災害預警發布時,依令前推
    部署,遇狀況可立即投入,爭取救災時效。
三、第二項所定預置兵力之位置,作戰區應事先勘察,選定無安全顧慮之地點妥適規
    劃,俾確保人員、機具與裝備安全。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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