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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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技術要求(人員能力)
(一)相關科系畢業,並符合火災調查鑑定人員任用資格及經本署火災證
      物鑑定訓練班訓練合格。
(二)具備執行火災證物鑑定工作之能力、知識與技術。
(三)初任鑑定人員須經實習,實習期間之鑑定分析案件,經資深鑑定人
      員協助共同檢視相關鑑定或分析結果後,始得出具鑑定報告。
(四)明確列出各項工作所需具備能力,包含學術背景、專業資格、參與
      國內外課程及相關訓練(包括在職訓練等)課程。相關人員專業能
      力紀錄應詳實,足證明鑑定人員受過適當訓練合格並具備鑑定工作
      能力。並保存及定期更新每位鑑定人員的訓練紀錄,
(五)實驗室應定期實施在職訓練,訓練課程包含採樣能力、鑑定相關程
      序、法庭交互詰問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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