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專業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或廢止認 可並註銷證書: (一)申請認可所附資料有重大不實。 (二)違反第三點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 (三)違反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點第十款、第六點第二項、第四 項、第九點至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二項及第十七點規定,經通知 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四)違反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 (五)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之檢(勘) 查。 (六)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一、點次變更。 二、為有效管理專業廠商,防止不法情事,參照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將現行規定第十二點按撤銷或廢止認可與一定期限內不 得重新申請之事由分列至本點及第十五點。 三、第一款為應撤銷認可事由,其餘各款為廢止認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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