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條
進口品申請型式認可者,除依第五條規定外,並應檢附授權代理證明文件
。
進口品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目檢附之試驗報告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國外第三公證機構所出具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12/21
一、為符一般立法體例,現行條文後段移列至第二項。
二、進口品檢附之試驗報告係對應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目或第四目,考
    量持續有效之登載文件係網上公開資訊,可勾稽試驗報告編號及認證內容,確認
    並證明所檢附試驗報告之真實性,該報告無再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必要,爰第
    二項專就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目檢附之國外第三公證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
    ,要求其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101/06/21
為證明申請人確已取得進口品國外原廠之授權代理,以及明辨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
報告真偽,以保障國內消費者權益,爰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六點
訂定之。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