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條
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二個月內,登錄機
構得檢附第四條規定文件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
展延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依前項申請展延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書面審查並實地
評鑑合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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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7/28
為有充裕時間檢視登錄機構申請展延之所有作業程序、規範及檢核有無依修正之規範
、函示、要求改善事項,完成改善相關作業,並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故要求在
證書效
期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二個月內,提出展延之申請,爰修正第一項。
101/06/21
一、第一項明定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另於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內,中央主管
    機關並未公告新增應施認可品目時,為使登錄機構於有效期間屆滿後,得延續其
    資格辦理認可業務,爰明定其於效期屆滿前申請展延之期限及應備文件規定,未
    於該期限內提出申請,應重新申請登錄。
二、為審查並確保登錄機構執行認可業務之能力,爰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重新依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書面審查並實地評鑑合格者,始予換發登錄證書;未依第一項
    申請展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其登錄證書。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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