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7/28
為有充裕時間檢視登錄機構申請展延之所有作業程序、規範及檢核有無依修正之規範
、函示、要求改善事項,完成改善相關作業,並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故要求在
證書效
期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二個月內,提出展延之申請,爰修正第一項。
- 101/06/21
一、第一項明定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另於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內,中央主管
機關並未公告新增應施認可品目時,為使登錄機構於有效期間屆滿後,得延續其
資格辦理認可業務,爰明定其於效期屆滿前申請展延之期限及應備文件規定,未
於該期限內提出申請,應重新申請登錄。
二、為審查並確保登錄機構執行認可業務之能力,爰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重新依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書面審查並實地評鑑合格者,始予換發登錄證書;未依第一項
申請展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其登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