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管考機制: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單位須每月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 二),並於次月十日前函報本部備查。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補助計畫時,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情事者,本部得縮減或取消補助 。 (三)本部必要時得就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資料及對於本計畫執行 情形,依相關業務督導計畫辦理查核。 (四)本部得不定期召開管控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對於執行進度落後,無 法於計畫時程內完成者,得調整補助項目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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