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5/29
一、為增加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優秀搜救犬來源,提升各界捐贈搜救犬之意願,
並參考其他單位辦理領養之慣例,爰於第三款第一目新增與本署簽訂捐贈契約,
約定於除役或淘汰時領回犬隻之捐贈者得優先申請領養之規定。
二、現行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移列至第二目及第三目。
- 111/01/21
一、本規定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函頒修正時,增訂第三款得優先申請領養之資
格,其中第三目「對推廣搜救犬形象有助益之人士」之規定,因各界反應欠缺明
確性,為符合民眾期待,且為擇定適當領養飼主,爰予刪除。
二、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明定無優先申請領養人時,公告開放一般民眾申請領養,
以資明確。
三、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至第七款未修正。
- 109/12/29
一、修正點次名稱為「領養」。
二、修正第一款,明定具除役或淘汰條件之犬隻,準用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第五條規定,為犬隻辦理領養作業。另修正領養契約應經公證。
三、第二款未修正。
四、刪除現行第三款、第六款之規定,另增訂下列領養程序事項:
(一)第三款明定得優先申請領養之資格。
(二)第四款明定辦理公告領養,及無人領養時之照護規定。
(三)第五款明定 * 申請領養應填具領養申請書。
五、刪除現行第四款規定,另增訂第六款,明定本署應評估領養飼主條件,及建立評
量訪視紀錄。
六、現行第五款移列至修正第七款前段,並增訂後段飼主無法繼續領養時應填具聲明
書放棄領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