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柒、架設作業站之原則:
一、本署災害現場作業站,為先遣小組成員作業與運作之主體,抵達災害
    現場後,得視場地狀況選擇安全適當之地點,以不干擾影響現場救災
    行動為前提,並得參考下列原則:
(一)居上風處,視界清楚。
(二)交通便利,場地寬闊。
(三)不易受緊急狀況干擾。
(四)避免設於有發生二次災害之虞場所。
(五)堅固且附設有洗手間等作業空間足夠之建築物。
(六)可停放具機動性之車輛(通信平台車)或室外空地。
二、視現場空間及實際狀況,本署作業站與特種搜救隊作業站可結合或分
    別架設;特種搜救隊在不影響救災任務前提下,得視狀況協助架設作
    業站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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