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外觀檢查方式如下:
(一)容器於檢驗前,應清除乾淨外部之污泥、油污等雜質。
(二)以目視(或量具)方法檢視容器外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
      格,並予銷毀:
      1.複合材料有擦傷或割傷深度超過其厚度 15 %者。
      2.有因擦傷導致保護外殼連同複合材料纖維受損面積超過 20 m㎡ 
        者,或複合材料纖維受損面積超過 20 m㎡ 者。
      3.有因割傷或鑿孔導致複合材料纖維絲束斷裂者。
      4.複合材料有剝離情形且其表層損傷大於容器表面積 30 %者。
      5.容器表面局部或全部受到火焰或電弧灼傷者。
      6.容器保護外殼或複合材料受化學品損傷呈溶解、沾黏或變色現象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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