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日期 一、統計期間:自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二、收件截止:當年度 10 月 10 日止(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 ),請將遴薦者「119 受理案件 KPI 統計分析表」(KPI :關鍵績 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函報本署。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