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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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核撥:
(一)災防科技中心對於本部(消防署)核定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
(二)經費核銷應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三)災防科技中心於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經本部
      (消防署)審查同意後,應按季填列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一)
      並檢附相關核銷資料(含團體收據、契約書、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
      單據),函報本部(消防署)請撥第一季至第三季經費,另為提高
      經費執行率,如該季預算分配數尚有剩餘,災防科技中心得先行對
      已驗收完成項目辦理請撥經費;第四季經費應於次年一月十日以前
      函報請撥。
(四)災防科技中心申請撥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顯示立法理由
110/01/15
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二前段。
二、為提高經費每月執行率,第三款增列該季分配數尚有剩餘,災防科技中心得先行
    對已驗收完成項目辦理請撥經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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