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第三點所定醫事服務機構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補助對象之之門(急 )診及住診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代碼請填寫:「910」 代辦內政部消 防署補助部分負擔。
醫事服務機構填寫部分負擔代碼之方式。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