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第三點所定醫事服務機構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補助對象之之門(急
    )診及住診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代碼請填寫:「910」 代辦內政部消
    防署補助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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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4/03
醫事服務機構填寫部分負擔代碼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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