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7 條
檢修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並註銷證書: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二、違反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情節重大。
四、檢修場所發生火災事故致人員死亡或重傷,且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
    查有重大檢修不實情事。
五、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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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26
一、配合本法第九條第四項刪除「撤銷」文字,序文及第一款有關撤銷之規定爰予刪
    除,並修正款次。
二、配合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授權項目之規定次序,現行條文第八條移列為修正條文第
    十一條,爰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序文「場所所在地主
    管機關」用詞,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108/11/18
一、為有效管理檢修機構,防止不法情事,參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四項、爆
    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十六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人員認可要
    點第十九點規定,定明撤銷或廢止檢修機構許可及註銷證書之事由。
二、第一款為應撤銷許可事由,其餘各款為廢止許可事由。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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