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0/26
一、配合本法第九條第四項刪除「撤銷」文字,序文及第一款有關撤銷之規定爰予刪
除,並修正款次。
二、配合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授權項目之規定次序,現行條文第八條移列為修正條文第
十一條,爰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序文「場所所在地主
管機關」用詞,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 108/11/18
一、為有效管理檢修機構,防止不法情事,參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四項、爆
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十六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人員認可要
點第十九點規定,定明撤銷或廢止檢修機構許可及註銷證書之事由。
二、第一款為應撤銷許可事由,其餘各款為廢止許可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