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級消防機關應依所屬現職消防人員擔任之職務(位)需要優先調訓 ,且避免同一人員取得多項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以充分發揮訓練專長 並達訓練實益。
考量訓練資源有限,以及辦理複訓之必要成本,爰明定各項訓練之對象與消防人員所 擔任之職務(位)應相結合,避免同一人取得多項專業訓練證照之情形(如同時具有 救助師資及高級救護技術員 EMT-P 訓練證照),俾充分發揮訓練專長並達訓練實益 。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