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集結據點成立期間,借用訓練中心裝備支援救災之借用人(機關、單 位),應填寫借用單,並於領取時清點數量及確定堪用,事後如有遺 失或損壞,應負責回復原狀或負擔損害賠償費用。
明定集結據點成立期間,借用訓練中心裝備支援救災程序及相關裝備遺失、損壞之賠 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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