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109/04/10 公發布)
第 7 條
調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
調查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委員,因
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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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4/10
一、第一項定明調查會會議召集及代理之規定。
二、鑒於基層消防團體之成員多半來自各級消防機關基層,在僅有一名代表之情形下
    ,如召開調查會當日,該名代表已經所屬機關排定勤務無法請假,或因前日服勤
    時間太長過於勞累,致無法及時出席調查會,將影響基層消防團體之參與及發言
    權,爰於第二項定明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
三、另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其他團體代表,經考量其組成非來自消防機關基層,
    且大部分無全天工作服勤問題,爰暫不列入得指派代表出席之委員範疇。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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