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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檢驗機構,防止不法情事,爰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
辦法第二十條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委託及管理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於
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檢驗機構登錄之事由。
二、第七款定明檢驗機構因故(如檢驗儀器設備整修、地址遷移等)無法繼續執行檢
驗工作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停工或自行申請廢止登錄,並繳回未使用之合
格標示及登錄證書,俟停工或自行申請廢止登錄原因消滅後,應重行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登錄,經審查合格並取得登錄證書後始得續行檢驗工作。
三、為防止檢驗機構有濫發合格標示之情事(如核發合格標示數量逾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容器檢驗量、未依減少次月核定容器檢驗量之處分規定,仍核發合格標示等)
,爰於第一項第十一款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檢驗機構登錄之事由。
四、第二項定明檢驗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應繳回
登錄證書;未依規定繳回登錄證書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