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條
鋼製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稱申請人)申請型式認可時,應檢附樣品
八只,送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進行試驗;
樣品數量,得視實際需要增加。
申請人檢具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符合 ISO22991 規定者,中央主
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得逕依所提文件,依第九條規定進行審查
,免予實施實體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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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8
一、參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三點規定,定明鋼製容器型式認可實體試驗
    應附之樣品數量。
二、考量進行鋼製容器型式認可試驗時,需依第八條規定,分別進行共十三項試驗,
    部分試驗需破壞容器本體,為利於專業機構實施試驗時,備有足夠樣品可供試驗
    ,定明申請人應檢附八只容器,且專業機構得視實際需要增加樣品數量。
三、第二項定明申請人如檢附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
    登錄之專業機構審查是否符合第九條試驗結果判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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