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條
型式認可之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書面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檢具之文件。
二、由申請人向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申
    請試驗,實施程序如下:
(一)排定試驗期程,並於試驗日期十日前通知申請人。
(二)就申請人依標準提供測試所需之樣品數,於試驗室進行試驗。
(三)辦理試驗時,應依試驗項目具體載明試驗結果,其有建議事項者,
      應詳述理由。
(四)於試驗完成後十日內,將試驗結果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進口品型式認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審查申請人所提第三公證機構
核發之試驗報告,免辦理前項第二款試驗。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型式認可作業,得派員至容器製造現場查核下列事項,
受檢對象不得拒絕:
一、相關試驗設備、器具、生產設備及容器製造人員。
二、容器生產及試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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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6/15
一、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型式認可之書面審查及實施試驗二階段程序。另因
    經登錄之專業機構係居於行政助手地位,以自有之專業技術人員與設備進行試驗
    ,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型式認可之參考依據,其試驗過程未動支政府機關人力
    、設備、場地與經費,爰第二款定明由申請人逕向該等機構申請試驗,以符實際
    。
二、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進行審查,免實施試
    驗。
三、第三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型式認可作業,得派員至容器製造現場執行現場查
    核,以確認廠商申請資料是否與現場實際情形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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