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初訓及複訓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構)發給訓練合格證書;證
    書生效日自結訓測驗當日起算。
    未依第三點規定完成複訓者,前項證書於最近一次結訓測驗日屆滿三
    年,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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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3/24
一、第一項明定發給合格證書之機關(構),及證書生效起算日。
二、為避免講習訓練間隔時間過久,服勤人員或職務調整不擔任防災工作者,對於相
    關技能及知識生疏,爰第二項明定三年內未依規定接受複訓,證書失其效力。如
    某甲一百十年四月一日接受初訓,同年四月二日完成測驗並合格,初訓證書有效
    期限為一百十年四月二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之後某甲於一百十三年二月一
    日接受複訓,同日完成測驗並合格,複訓證書有效期限為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至
    一百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倘某甲於一百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未再接受複訓,
    則證書自一百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失效,某甲須重新接受初訓。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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