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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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考機制: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期初、期中
      及期末三期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四),分別於五月十日前
      (期初)、九月十日前(期中)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期末)函報
      本部備查。
(二)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時,違反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或經管考執行績效不佳
      ,經本部函知改善後,仍未改善完成者,本部得縮減或取消下一年
      度補助。
(三)本部必要時得就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資料及對於本計
      畫執行情形,依相關業務督導計畫辦理現地訪視及成果評估。
(四)本部為推動本計畫,得實施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及評量直轄市
      、縣(市)政府執行績效,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俾利提升
      防救災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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