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儲能系統應設置火災緊急應變安全防護設施,其設置指引如下:
(一)應變人員免經過電氣室等危險區域即可抵達儲能系統設施。
(二)設置下列標誌設施:
      1.儲能系統之入口處設置警告標誌,內容如下:
     (1)儲能系統標籤及三角形閃電符號。
     (2)通電之電池系統、通電電路、電池類型等特別注意事項。
     (3)緊急聯絡資訊。
     (4)安裝滅火設備名稱。
      2.裝有儲能正壓設備之建築物設置下列標誌:
     (1)正壓設備空間內之所有出入口處標示「警告 -  正壓力室 -
          要關閉」字樣。
     (2)室內最小正壓或保護氣體最小流量顯示於易查看處。
      3.電器斷開裝置有明顯標誌。
      4.電池櫃外部設置下列警告標誌:
     (1)系統製造商及型號。
     (2)電池系統之電壓及電流。
     (3)相關電氣及化學危險性。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3
一、點次變更。
二、查 CNS15030 尚無鋰離子電池之化學品分類標示,爰刪除第二款第一目之 5  之
    規定。
111/08/17
為因應緊急應變或救災人員即時辨識儲能系統警告資訊,採行安全應變或救災措施,
參考 NFPA855  第 4.3.5  節標示規定,明定儲能系統應設置之標誌設施規範。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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