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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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勤上班日給予十小時加班時數及六小時補休時數;執勤例假日給予
    十四小時加班時數及十小時補休時數。
    補休時數在不影響公務下,應於六個月內休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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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2/14
一、第一項明定執勤人員於執勤上班日及執勤例假日之加班時數及補休時數。
二、第二項明定補休時數之休畢期限。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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