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為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 遇有重大災害,本署得逕予調度各級消防機關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支 援救災。
一、第一項賦予本署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明定對 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之規定,以應業務執行需要。 二、賦予本署於重大災害發生時,有指揮調度各級消防機關人員及各項設備支援救災 之權限,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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