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7 條
懲戒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中法學專家應至少一人出席,
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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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0
為使懲戒案件充分討論,獲得各專業領域具代表性之意見,並符合法令適用、法理論
述及完備懲戒程序之要求,故定明懲戒委員會開會時出席人數、應出席委員及決議方
式。另針對出席委員若為偶數可能出現之正反意見同數情形,定明由主席決定該類特
例之處理方式,以明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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