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7 條
零售業者應於營業所在地以書面、網路系統、電子資料或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指定之方式備置及保存附表一至附表四各項資料,並至少保存二
年,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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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1
考量實務上零售業者年齡、教育程度及營業規模之差異,且每二年零售業者應提供一
次安全檢測服務,其資料份數眾多且原則為書面檢查紀錄,為兼顧業務管理及實務需
求,爰明定零售業者應於營業所在地以書面、網路系統、電子資料或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指定之方式備置及保存附表一至附表四各項資料,且不限於同一方式,得採
部分書面、部分電子資料等方式為之,並至少保存二年,以減輕零售業者負擔。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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