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112/12/21 公發布)
第 7 條
第三條第四款所定進口販賣業者,其應具備之品質管理用機器及管理方法
,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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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1
明定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業者,應具備之資格及品質管理等設施。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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