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條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其圖說
、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之製作,規定如下:
一、圖說: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員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
    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
    備等依序繪製;圖說標示記號,應依消防或建築等圖示範例註記。
二、紀錄: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員應依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事宜,依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耐燃保護、耐熱保護措施、系統
    式設備等之配管,於實施施工、加壓試驗及配合建築物樓地板、樑、
    柱、牆施工須預埋消防管線時,應製作紀錄,並一併拍照建檔存證。
三、測試報告書:由消防安全設備測試人員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
    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
    安全設備等依序製表,並確認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外觀、性能及綜合
    試驗符合規定。
四、檢修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依各種設備檢查表填具檢查結果
    ;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清楚載明其不良狀況情形、位置及
    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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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2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依其從事之業務範
圍,於執行設計業務時,應製作圖說;於執行監造業務時,應製作紀錄;於執行測試
業務時,應製作測試報告書;於執行檢修業務時,應製作檢修報告書,爰於第一款至
第四款分別明定消防設備人員於製作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時,應遵
循之事項,俾利消防設備人員執行;另第四款之檢查表應註明檢修項目之種別、容量
及檢修使用設備器具之名稱、型式、檢驗或校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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