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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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核撥:
(一)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應依程序及補助額度納入預算辦理,並應專
      款專用。
(二)無法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完成經費撥付手續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或
      特殊原因,報經本部消防署同意保留預算至下年度辦理外,其餘預
      算原則不予保留;補助經費有賸餘者或衍生性收入款,應依補助比
      例繳還。
(三)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應確實依審查通過後之執行計畫書執行;執
      行計畫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自行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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