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條
儲槽定期檢查之外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槽頂:
(一)頂板厚度:
      1.有穿孔現象。
      2.大面積腐蝕,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二點三毫米。但為鋁合金材質
        者,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一點二毫米。
(二)無閥通氣管:
      1.內部有表面腐蝕、厚度減薄或阻塞。
      2.網罩有銹蝕或阻塞。
(三)大氣閥通氣管:
      1.操作鏈條有斷折不全或無法拉動卡死之情形。
      2.相關配置及連桿有銹蝕。
      3.進出口閥及閥座有銹蝕、表面黏膠或閥座積污。
      4.通風艙及閥蓋內部有表面銹蝕或黏膠物質。
      5.網罩有阻塞。
      6.外部有腐蝕、裂損或裂縫。
二、槽壁:
(一)壁板厚度:
      1.腐蝕或點蝕剩餘厚度未達設計厚度二分之一。
      2.縱向垂直大面積腐蝕剩餘厚度不足下列計算公式所得之值:
      
        t=【2.6D(H-1) G】/ SE
      
        t :剩餘最小厚度(單位:英吋)
        D :儲槽直徑(單位:英尺)
        H :槽底至最高液位高度(單位:英尺)
        G :內容物比重
        S :槽壁板最大允許應力(單位:磅/英吋)
        E :焊道接合效率
(二)連接儲槽之主閥、安全閥、釋壓閥及排水閥等各式閥類:有阻塞或
      滲漏。
(三)儲槽外部撓性管:有過度彎曲、滲漏或銹蝕。
三、槽底板(儲槽基礎):有位移、沉陷、積水或龜裂。
四、接地(接地線):有脫落、銹蝕或電阻量測超過十歐姆。
儲槽定期檢查之內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頂板厚度:
(一)有穿孔現象。
(二)大面積腐蝕,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二點三毫米。但為鋁合金材質者
      ,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一點二毫米。
二、槽底板:
(一)底板厚度:
      1.變形嚴重經研判有導致破裂之虞者。
      2.底板基礎無圍堵及偵測底板滲漏設施者,剩餘最小厚度不足二點
        五四毫米。
      3.底板基礎有圍堵及偵測底板滲漏設施者,或塗有重塗裝者,剩餘
        最小厚度不足一點二七毫米。
(二)凸出或凹陷處:深(高)度(單位:英吋)大於內切圓半徑(單位
      :英尺)之零點三七倍之乘積值。
(三)焊道:壁板對底板之焊道有腐蝕或洩漏。
三、槽壁:
(一)壁板厚度:
      1.腐蝕或點蝕剩餘厚度未達設計厚度二分之一。
      2.直徑二十公分範圍內,數個垂直腐蝕之縱向合計長度於五公分以
        上者,腐蝕剩餘厚度不足下列計算公式所得之值:

        t1=【2.6D(H-1) G】/SE
        t1:剩餘最小厚度(單位:英吋)
        D :儲槽直徑(單位:英尺)
        H :槽底至最高液位高度(單位:英尺)
        G :內容物比重
        S :槽壁板最大允許應力(單位:磅/英吋)
        E :焊道接合效率
(二)焊道:有不正常腐蝕。
(三)底環板上凸下陷:牆板有不正常變形。
四、進出管槽內閥:作動及密合情況不正常。
五、儲槽內部撓性管:有過度彎曲、滲漏或銹蝕。
儲槽經前二項檢查不合格者,其管理權人應予改善或停止使用;並於改善
完成後,通知專業機構複檢及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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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18
一、第一項定明儲槽定期檢查之外部檢查,包括槽頂、槽壁、槽底板(儲槽基礎)及
    接地(接地線)等判定基準,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定明槽頂之判定基準,說明如下:
      1.頂板厚度:儲槽應具一定厚度以上,始能確保其結構安全,故倘檢查結果頂
        板有大面積腐蝕,其平均剩餘厚度未達標準,或有穿孔現象,即有破裂之風
        險,應判定為不合格,爰定明第一目。
      2.無閥通氣管及大氣閥通氣管:該等設備為儲槽調節內外壓差之安全設備,故
        倘檢查結果有相關缺失,將影響其性能,應判定為不合格,爰定明第二目及
        第三目。
(二)第二款定明槽壁之判定基準,說明如下:
      1.壁板厚度:儲槽應具一定厚度以上,始能確保其結構安全,故倘檢查結果,
        其壁板厚度未達標準,即有穿孔、破裂之風險,應判定為不合格,爰定明第
        一目。
      2.連接儲槽之主閥、安全閥、釋壓閥與排水閥等各式閥類,及儲槽外部撓性管
        :該等閥類或管線,屬儲槽之安全設備,故倘檢查結果有相關缺失,將影響
        其性能,應判定為不合格,爰定明第二目及第三目。
(三)第三款定明槽底板(儲槽基礎)之判定基準,如檢查結果有位移、沉陷、積水
      或龜裂,將影響儲槽結構安全,應判定為不合格。
(四)第四款定明接地(接地線)之判定基準,如檢查結果有脫落、銹蝕或電阻量測
      值過高,將影響其性能,應判定為不合格。
二、第二項定明儲槽定期檢查之內部檢查,包括頂板厚度、槽底板、槽壁、進出管槽
    內閥及儲槽內部撓性管等判定基準,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定明頂板厚度之判定基準,倘檢查結果有大面積腐蝕,其平均剩餘厚度
      未達標準,或有穿孔現象,即有破裂之風險,應判定為不合格。
(二)第二款定明槽底板之判定基準,倘檢查結果底板有破裂之虞或厚度不足、凸出
      或凹陷缺失及焊道有腐蝕或洩漏,將影響儲槽結構安全,應判定為不合格。
(三)第三款定明槽壁之判定基準,倘檢查結果壁板厚度未達標準,即有穿孔、破裂
      之風險;另焊道有腐蝕及底環板有變形,將影響儲槽結構安全,應判定為不合
      格。
(四)第四款與第五款分別定明進出管槽內閥及儲槽內部撓性管之判定基準,倘檢查
      結果有相關缺失,將影響其性能,應判定為不合格。
三、為避免檢查不合格之儲槽發生危害,於第三項定明儲槽之管理權人應將其修復或
    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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