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2/01
一、查本法施行前之消防設備人員管理制度,並無申請執業執照之規定,僅需依消防
法第八條規定,向內政部申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後,即可執行業務。
為落實進行執業管理,本法施行後消防設備人員須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
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之人員申請
執業執照,不受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爰定明之。
二、考量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係屬不同人員類別證書,須分別具有二年以上消防
實務經驗,爰定明消防設備士於本法施行後取得消防設備師證書,依第二條第一
項規定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