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條
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經查證
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講師,自移除之日起
三年內不得擔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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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02
一、為有效管理不適任講師,第一項明定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授課
    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經查證屬實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
    。
二、第二項明定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講師不得擔任講師期間。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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