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之情形, 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講師,自移除之日起 三年內不得擔任講師。
一、為有效管理不適任講師,第一項明定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授課 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經查證屬實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 。 二、第二項明定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講師不得擔任講師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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