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7 條
專業機構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間內,其檢查作業計畫、檢查設備或專責檢查
人員異動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異動後相關資料,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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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07
為確保專業機構之檢查設備、專責檢查人員符合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並維持
內部管理及業務運作水準,以維護儲槽檢查之專業及品質,定明專業機構檢查作業計
畫、檢查設備或專責檢查人員異動時,應報備查之程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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