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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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措施所定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
    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或就
      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時間。
(六)申訴之年月日。
    性騷擾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上開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
    署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署應即移送本署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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