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經費核撥: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程序及補助額度納入預算辦理,並應 專款專用。 (二)無法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完成經費撥付手續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或 特殊原因,報經本部消防署同意保留預算至下年度辦理外,其餘預 算原則不予保留;補助經費有賸餘者或衍生性收入款,應依補助比 例繳還。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審查通過後之執行計畫書執行; 執行計畫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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