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經費核撥:
(一)災防科技中心對於本部(消防署)核定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
(二)經費核銷應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三)災防科技中心於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計畫經本部(消防
署)審查同意後,應按季填列經費執行概況表及收支清單(如附表
一、二)並檢附相關核銷資料(含團體收據、契約書及各項支用單
據),函報本部(消防署)請撥第一季至第四季經費,另為提高經
費執行率,如該季預算分配數尚有剩餘,災防科技中心得先行對已
驗收完成項目辦理請撥經費;第四季經費應於次年一月五日以前函
報請撥。
(四)災防科技中心申請撥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