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項表,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八條增訂。
三、用在低發泡之泡沫放出口一般分為泡沫噴頭(Foam Head) 、泡水噴頭(Foam
Water Head)及泡水霧噴頭(Foam Water Spray Nozzle) 等三種,其中泡水霧
噴頭用在危險物品設施,本條不予列入,至泡水噴頭係指噴頭放射泡水溶液時,
可經迴水板散布泡沫,即兼具有開放式撒水頭與泡沫噴頭之特性。
四、本條之泡沫放出口可分為低發泡用之「泡沫頭」及高發泡用「高發泡放出口」,
而泡沫頭可再區分為泡沫噴頭及泡水噴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