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頭之放射量,依下列規定: 一、泡水噴頭放射量在每分鐘七十五公升以上。 二、泡沫噴頭放射量,依下表規定: ┌──────┬─────────────────────┐ │泡沫原液種類│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之放射量 (公升\分鐘) │ ├──────┼─────────────────────┤ │蛋白質泡沫液│六點五以上 │ ├──────┼─────────────────────┤ │合成界面活性│八以上 │ │泡沫液 │ │ ├──────┼─────────────────────┤ │水成膜泡沫液│三點七以上 │ └──────┴─────────────────────┘
一、修正本文及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一、條次變更。 二、泡沫頭之放射量,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修正。 三、原條文第六十四條本文係有關材質之規定,屬規格範圍,另原條文有關噴射壓力 之規定,第七十七條已有規定,均刪除。 四、本條將原條文第六十四條及第七十三條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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