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配管、配件、屋頂水箱、竣工時之加壓試驗、 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及一齊開放閥準用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 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設置。
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三十二條說明一、第五十一條說明一。
將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一條合併為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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